19 甲公司因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經國稅局補徵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該筆稅
款繳納期間為 111 年 3 月 1 日至 111 年 3 月 10 日,甲公司未提起行政救濟且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該筆稅款應加徵之滯納金為何?
(A) 15 萬元
(B) 10 萬元
(C) 7 萬 5 千元
(D)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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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389), C(17), D(38), E(0) #2990908
統計: A(85), B(389), C(17), D(38), E(0) #2990908
詳解 (共 3 筆)
#5728144
不得超過1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確保稅收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20條第1項,逾期加徵滯納金規定由原來「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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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837
我請問一下 補稅是營業稅 為什麼不能適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或是第49條的2日1%算 要用稅捐稽徵法第20條3日1%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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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
前項應納稅款,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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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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