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甲於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短漏報所得經國稅局補徵稅額,核定 稅額通知書及補繳稅款繳款書業合法送達,該筆稅額繳納期間為 111 年 1 月 11 日至 111 年 1 月 20 日,甲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對於該筆應納稅額應否移送強制執行之敘述,下列 何者正確?
(A)甲已依法申請復查中,國稅局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B)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限繳納三分之 一,國稅局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C)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但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並未繳納,亦未 提供相當擔保,經國稅局就甲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 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D)甲依法申請復查後,對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並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限繳納三分之 一,但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已逾訴願之提起期間,國稅局仍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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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15), C(102), D(33), E(0) #2990910

詳解 (共 4 筆)

#5596777
稅捐稽徵法  第 39 條 1.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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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233
C選項乍看之下感覺會是對的 但是我認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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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289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前項納稅義務人申請後應依下列標準,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至三期。
(二)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延期一至三個月或分二至六期。
(三) 稅捐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四) 稅捐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五) 稅捐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二、為經濟弱勢者:
(一) 稅捐未達新臺幣三萬元,得延期一至六個月或分二至十二期。
(二) 稅捐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二十四期。
(三) 稅捐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得延期一至十二個月或分二至三十六期。
  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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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883
C是全部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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