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申請復查時,應先繳納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之二分之一,稅捐稽 徵機關始得受理其復查
(B)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之期限係自收到繳款 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
(C)納稅義務人復查之申請,係交由郵務機構寄發復查申請書者,以郵寄地郵戳日期為準
(D)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就其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應 向該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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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49), C(287), D(41), E(0) #2990912
統計: A(22), B(149), C(287), D(41), E(0) #2990912
詳解 (共 6 筆)
#5940877
請問一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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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732
因為是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做成決定
而復查是像處分機關申請,所以應該要向有關機關,而非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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