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A)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B)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C)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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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3), C(16), D(11), E(0) #3518118

詳解 (共 4 筆)

#66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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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618
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起訴狀必要記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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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1838
民事訴訟法§244起訴之程式
1.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訴狀內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3.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4.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5.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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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不是必須記載之內容,答案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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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4508

3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之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A)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沒有)
(B)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 
(C)無訴訟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 
(D)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起訴狀適用民法244條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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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9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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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1.起訴,應以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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