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司法、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129647
年份:114年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5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逕依職權於訴訟繫屬中公告曉示使其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訴訟 (B)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使其參加訴訟 (C)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參加訴訟 (D)利害關係人得參加而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判決確定後即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