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之敘述何者有誤?
(A)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
(B)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政治捐贈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 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 20 萬元
(C)對政黨之捐贈若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 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未達 2%者,不適用之。如其為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
(D)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為限,並與政治捐贈金 額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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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71), C(432), D(112), E(0) #1371643
統計: A(27), B(71), C(432), D(112), E(0) #1371643
詳解 (共 2 筆)
#1448219
就(C)來說,選項敘述並無問題,但得票率的標準應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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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96
政治獻金法第19條:(A)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D)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B)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C)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五、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百分之一。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所得稅法第17條...(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D)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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