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爭議何者非由行政法院審理?
(A)受刑人對於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為逾越必要範圍
(B)人民與行政機關就公有財產出租之履約爭議
(C)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訂立租約遭拒
(D)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辦理全民健保事項發生履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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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1694), C(123), D(122), E(0) #3359048
統計: A(194), B(1694), C(123), D(122), E(0) #3359048
詳解 (共 3 筆)
#6268068
人民與行政機關就公有財產出租之履約爭議,為私法,應由民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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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892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爭議何者非由行政法院審理?
(A) 受刑人對於監獄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為逾越必要範圍✔️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755號解釋,受刑人在監獄內所受之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如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為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或維持紀律所必要者,受刑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此為行政訴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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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民與行政機關就公有財產出租之履約爭議❌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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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訂立租約遭拒✔️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95號解釋,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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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95 號 民國 100年12月30日 解釋爭點 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釋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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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就辦理全民健保事項發生履約爭議✔️
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具有公法之性質。健保局(現為健保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締結之特約,其目的在執行公法上之任務,故此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公法契約)。因此,相關履約爭議應循行政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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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33 號 民國 90年11月16日 解釋爭點 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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