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暫 緩繳納,不另加計利息
(B)納稅義務人為經濟困難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 5 年期繳納,經核准者, 不另加計利息
(C)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之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如期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 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期限不得逾 3 年
(D)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時,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後,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
統計: A(14), B(4), C(237), D(8), E(0) #3358354
詳解 (共 3 筆)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作業(國稅)
法令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限:
(一)核定補徵應繳稅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於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前。
(二)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於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繳納期限截止日前。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 , 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二、分期繳納之期數如下,每期以 1 個月計算,最長以 36 期為限:
( 一 ) 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 ( 下同 )20 萬元,得分 2 至 6 期。
( 二 ) 應繳稅款在 2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得分 2 至 12 期。
( 三 ) 應繳稅款在 100 萬元以上,未達 500 萬元,得分 2 至 24 期。
( 四 ) 應繳稅款在 500 萬元以上,得分 2 至 36 期。
三、個人應繳稅款在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 包括機關團體 ) 在 200 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
四、各期應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
五、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 3 年。
六、提出申請後,受理機關將另案通知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