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
(B)判決只能以口頭宣示方式對外公開
(C)判決於口頭宣示後,再以書面公告,其效力應以公告為準
(D)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不得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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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23), C(373), D(2525), E(0) #732355
統計: A(30), B(23), C(373), D(2525), E(0) #732355
詳解 (共 10 筆)
#1119580
第 232 條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23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231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
第 253 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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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389
有言辯就要宣示,沒言辯就公告(一旦宣示就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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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73
A232
B223
C231
D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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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710
(B)判決只能以口頭宣示方式對外公開
(C)判決於口頭宣示後,再以書面公告,其效力應以公告為準
(C)判決於口頭宣示後,再以書面公告,其效力應以公告為準
口頭宣示是錯的嗎?請解B,C的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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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210
(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在此限。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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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29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3、224、23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23 條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
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
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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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2
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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