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
(B)判決只能以口頭宣示方式對外公開
(C)判決於口頭宣示後,再以書面公告,其效力應以公告為準
(D)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不得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23), C(373), D(2525), E(0) #732355

詳解 (共 10 筆)

#1119580

第 232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23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

231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

第 253 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57
0
#1065389
有言辯就要宣示,沒言辯就公告(一旦宣示就發生效)力
29
1
#3564719
(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
(共 6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1012073
A232
B223
C231
D253
11
0
#3514377
(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 ...
(共 3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046710
(B)判決只能以口頭宣示方式對外公開 
(C)判決於口頭宣示後,再以書面公告,其效力應以公告為準 
口頭宣示是錯的嗎?請解B,C的答案,謝謝
8
1
#1441210
(A)判決一旦宣示,無論如何均不得更正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 不在此限。
 
8
0
#325329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3、224、235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223 條

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

不到場或於宣示期日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

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獨任審判者,不得逾二星期;合

議審判者,不得逾三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之宣示,應本於已作成之判決原本為之。

6
0
#1041613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民事訴訟...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1039632
民訴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