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絕不得為判決
(B)當事人兩造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即視為原告撤回訴訟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不得聲請抄錄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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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63), C(2323), D(113), E(0) #732356

詳解 (共 8 筆)

#1119588

民訴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民訴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第 240-3 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242 條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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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276
民訴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B)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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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262
民訴385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 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A)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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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095
A385
B191
C240-3
D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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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1641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絕不得為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385Ⅰ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當事人兩造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即視為原告撤回訴訟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191Ⅰ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當事人得聲請抄錄卷內文書 
 民事訴訟法§242Ⅰ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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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728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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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719
(A)被告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絕不得為判決 
(B)當事人兩造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即視為原告撤回訴訟 
請問AB錯在哪,謝謝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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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856
由公職◆刑事訴訟法 移到 公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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