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期間何者屬於正確?
(A)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規定聲請再議期間為5 日
(B)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10 日
(C)刑事訴訟法第67 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3 日
(D)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為4 日
(E)以上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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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2627), C(89), D(57), E(437) #139435
統計: A(159), B(2627), C(89), D(57), E(437) #139435
詳解 (共 10 筆)
#893866
再議7日
上訴10日
回復原狀5日
抗告5日
10
1
#4062945
(A)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聲請再議期間為 5 日(X;10 日)
(B)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 10 日(X;20 日)
(C)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 3 日(X;5 日)
(D)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為 4 日(X;5 日)
(E)以上皆非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B)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 10 日(X;20 日)
(C)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 3 日(X;5 日)
(D)刑事訴訟法第 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為 4 日(X;5 日)
(E)以上皆非
刑事訴訟法 第 256 條 (再議之聲請及期間)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刑事訴訟法 第 67 條 (回復原狀―條件)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 (抗告期間)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 (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7
0
#551047
| 第 256 條 |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 ,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 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 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 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 |
| 第 256-1 條 | 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 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
| 第 349 條 | 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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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649
95年 - 95年 - 95年身障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57 #3257 --3題
上訴日期已修法改為20日,本題建議刪除,以免誤導考生,感謝阿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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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154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期間何者屬於正確?
(A) 刑事訴訟法第256 條規定聲請再議期間為5 日❌ 10 日(刑事訴訟法§256之1)
(B) 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上訴期間為10 日❌20 日(刑事訴訟法§349)
(C) 刑事訴訟法第67 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3 日❌10 日(刑事訴訟法§67)
(D) 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規定抗告期間為4 日❌10 日(刑事訴訟法§406)
(E) 以上皆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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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1086
上訴期間已修改至20日內,希望阿摩協助修改選項答案或直接刪除試題喔,謝謝阿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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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8998
刑訴的回復原狀期間已更改為「10」天,各位注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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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030
5抗告
5恢復原狀
7再議
10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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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668
plus~交付審判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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