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71 條之規定開具傳票?
(A)偵查中之檢察官
(B)審判中之審判長
(C)審判中之受命法官
(D)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7), B(57), C(143), D(4382), E(0) #139436
統計: A(167), B(57), C(143), D(4382), E(0) #139436
詳解 (共 7 筆)
#542433
| 第 71 條 |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
26
2
#587778
推事=法官
14
0
#263834
刑訴71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審判中」由法官或受命推事簽名
14
0
#4531099
刑訴第71條
I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II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II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III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IV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3
0
#587118
推事 是什麼東西
2
0
#5605858
1
0
#149330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