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8 條之規定,政府徵得的菸酒稅總收入中,應將其總數的百分之二,依何種標
準分配給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
(A)行政轄區面積的比例
(B)距離臺灣本島遠近的比例
(C)人口比例
(D)軍事重要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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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1), C(1587), D(63), E(0) #1269571
統計: A(158), B(31), C(1587), D(63), E(0) #1269571
詳解 (共 1 筆)
#1397362
第8條(國稅)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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