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公司主管將裝有 1 萬元現金之信封袋交給員工甲,並要求甲在當天下班回家或隔天上班途經 A 銀行 時,將此 1 萬元全數存入公司帳戶內,但甲在下班後卻先將該筆現金花光,數日後甲又因良心不安, 再另行從自己的銀行帳戶轉帳 1 萬元至公司帳戶。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成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普通侵占罪
(B)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
(C)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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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68), C(5), D(37), E(0) #35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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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9427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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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728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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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年上字第 1673 號 刑法上之竊盜罪,係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物為成立要件,如對於自己持有 之他人所有物,而為不法取得之行為,即應成立侵占罪。
  2. 23 年上字第 1620 號 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 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基於其他委任關係持有他人所有物,即與該 罪構成要件不符,祇能以普通侵占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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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9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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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335 條(侵占罪) 1.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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