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他人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護理師甲整理診所病歷時,得知某名人罹患特殊疾病,竟告知媒體,甲應成立本罪
(B)傳教士乙於佈道時,知悉已婚的信徒外遇,因擔心信徒狀況,告知信徒的父母,乙應成立本罪
(C)律師助理丙協助律師與客戶視訊會議時,得知客戶犯罪前科,便在通訊軟體群組與朋友分享,丙應 成立本罪
(D)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 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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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202), C(40), D(790), E(0) #2792385
統計: A(35), B(202), C(40), D(790), E(0) #2792385
詳解 (共 6 筆)
#5900960
選項A 刑法316 又沒包含護理師.........
參以下考古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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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928
(D) 醫師丁於某大學兼課,於課堂後得知有修課學生與社會人士發生性關係,乃通知該生導師,丁應成立本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客體必係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D選項係於課堂後始知悉他人非公開事務,是否可認其仍有業務性質已屬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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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3590
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
上課不是醫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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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3814
係於「課堂後」(即非基於業務身分)得知修課學生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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