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 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B)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有辯護人之被告經法院許可者,被告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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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30), C(134), D(646), E(0) #2792394
統計: A(172), B(130), C(134), D(646), E(0) #2792394
詳解 (共 5 筆)
#6161738
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依現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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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 4 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31-1條
I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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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刑事訴訟法 第31-1條
II 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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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刑事訴訟法 第33-1條
I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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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辯護人之被告經法院許可者,被告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刑事訴訟法 第33-1條
III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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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3條
III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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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解析
刑事訴訟法§33-1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
刑事訴訟法§93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
❒以辯護人審閱之限制必要性—偵查隱密性之衡平
❗❇本於偵查程序尚非屬於起訴後之正是辯護或審查程序,其仍有維護偵查效能(偵查不公開)之內容意旨存在,又本於辯護人以律師為原則,基於律師倫理之規定,其難以想像律師會因個案情狀,冒著違背律師倫理而丟失律師資格之風險,具以滅證或教導被告如何湮滅證據,透露偵查方向誤導檢察機關偵查之可能;又如有透過辯護人據以串供情狀,其本於羈押當中對於接見之監控程度,業已具備相當程度之規範要件;再者,辯護人本於替被告具以協助主張或維護其權利之本質,其容許辯護人予以閱卷據以資訊完整,有其必要性存在,且其辯護人據以審閱後,自得替被告於羈押庭上予以主張(羈押屬於強制辯護案件)。是以,縱然本項規定限制被告不得直接閱卷,其尚屬於合理範圍內之衡平所訂之相關規定,尚符釋字§737之解釋意旨。
❗換言之,為維護偵查效能與避免被告有湮滅證據、逃亡、串供之意旨,其賦予有限度間接防禦權(閱卷權限縮),係符合憲法§23(比例原則)之防禦權限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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