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卷證獲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被告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B)被告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C)告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亦不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D)自訴人之代理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7), B(35), C(76), D(511), E(0) #3289166
統計: A(167), B(35), C(76), D(511), E(0) #3289166
詳解 (共 6 筆)
#6515546
| 審判中 | 檢閱卷宗及證物 | 抄錄、重製或攝影 |
| 辯護人 §33I | ✅ | ✅ |
| 被告之代理人§38準§33I | ✅ | ✅ |
| 自訴之代理人§38準§33I | ✅ | ✅ |
| 告訴人之代理人(是律師)§271-1II本文 | ✅ | ✅ |
| 告訴人之代理人(非律師)§271-1II但書 | ✅ | ❌ |
24
0
#6470164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I.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II.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
III.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
持有第一項及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
I.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II.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III.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38條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被告之代理人並準用之。
7
0
#6218469
口訣
31條第一項
三高礙原民,中低收其他。
31條第五項
原心礙法扶,但請侯律4。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