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得單
獨處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
(B)實施勘驗
(C)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D)審判期日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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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508), C(216), D(280), E(0) #2792408
統計: A(95), B(508), C(216), D(280), E(0) #2792408
詳解 (共 6 筆)
#5565972
刑訴277條、279條1項參照。
因為勘驗要花很多時間,所以由受命來做,會有勘驗筆錄附卷
因為勘驗要花很多時間,所以由受命來做,會有勘驗筆錄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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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794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經法院指定合議庭成員一名為受命法官,處理準備程序事項。有關受命法官得單獨處理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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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
I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II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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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被告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 第121條
I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變更、延長或撤銷、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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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實施勘驗✅
刑事訴訟法 第277條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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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證據能力有無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I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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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898
刑訴第2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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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478
第 277 條(期日前對物之強制處分)
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為搜索、扣押及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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