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犯行明確,但審判中該犯 罪所適用之刑法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 庭裁定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逕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免訴
(B)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4 款規定,判決 免訴
(C)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規定,判決無罪
(D)法院應先依刑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再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並判決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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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322), C(154), D(30), E(0) #2792407

詳解 (共 5 筆)

#5565714

知識不需要隱藏或販賣,祝福各位早日考上。
答案就在以下大法庭裁定,
另外因為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之法律,等同於該法律被廢止,
故並無所謂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只能選A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非大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刑法第239條通(相)姦罪刑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 宣告違憲,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本院就最高檢察署檢 察總長對被告據以聲請上開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 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刑事訴訟乃針對被告具體行為,在彈劾主義訴訟制度下,經 公(自)訴權之行使,於訴訟條件完備之情況下,由法院為 實體之審判,以確認並實現國家刑罰權存否及範圍之程序。 案經起訴由法院審判之結果,雖認定被告有被訴之行為,然 倘其行為時之法律並無處罰明文,即非犯罪,亦即確認國家 對被告之刑罰權自始不存在者,法院應以「行為不罰」為由 ,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無罪之判決;倘被告 行為時之法律原有處罰明文,但因「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 刑罰」者,由於國家刑罰權在被告犯罪後既已被廢止而不再 存在,則經由刑事訴訟確定並實現國家刑罰權之程序即無進 行之必要,起訴權因此失所依附而歸於消滅,法院自不得為 實體之審判,而應依同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由立法院制定通過且經總統公布之既存法律,其規範效力之 變動或喪失,常例係經立法院修正或廢止相關法律規定並經 總統公布而生效,在特例之情況下,則依司法院所公布大法 官解釋憲法之意旨定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而宣告刑事 確定判決所依據之刑罰法律違憲,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之原 因案件,例外具有溯及之效力,聲請人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茲釋字第 791號 解釋宣告刑法第 239條通(相)姦罪刑之規定違憲,應自解 釋公布日起失效,則被宣告違憲之刑罰法律,等同於經立法 院廢止,其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具有溯及之效 力,而得據為非常救濟之法制理由,無非根源於國家權力( 司法權)之作用──廢止刑法第 239條通(相)姦罪刑規定 ,並使其原則上僅向後發生之效力,例外溯及作用於上開原 因案件。至於對聲請人不予論罪科刑而有類同「行為不罰」 之結果,僅係該刑罰法律經廢止後之反射狀態而已,並非聲 請人行為時之法律原無處罰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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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174

口訣:免費卻大碗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定者。
二、時效已成者。
三、曾經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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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0694
題目直接問大法庭之見解, 故請參考以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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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100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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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8323
52 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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