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被告甲涉嫌殺人,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之所有證人皆於第一審法院之審判期日出庭,但甲未到場,法
院仍進行審判程序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期日,被告已受合法通知無故不到庭者,得進行審判
(B)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C)被告如因心神喪失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免刑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D)被告如因疾病不能到庭,且顯有應諭知無罪之情形時,仍得進行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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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4), B(167), C(79), D(47), E(0) #2792409
統計: A(724), B(167), C(79), D(47), E(0) #2792409
詳解 (共 5 筆)
#5876146
第 281 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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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066
(A)第75條(傳喚之效力~拘提)
﹝1﹞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1﹞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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