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甲因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甲於警詢時冒用乙名應訊,檢察官未為訊問,逕以乙為被告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簡易庭受理後以乙在警詢自白犯罪,事證明確,未經開庭即認乙觸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判處乙罰金 3 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於該院合議庭,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A)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B)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二審判決,諭知乙無罪
(C)二審依通常程序為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
(D)二審依上訴審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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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4), B(348), C(47), D(37), E(0) #2792411
統計: A(654), B(348), C(47), D(37), E(0) #2792411
詳解 (共 7 筆)
#5561005
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
題目一模一樣,答案是甲說,原本只有自為第一審判決,研討結果中修正為自為通常程序的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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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298
地方法院簡易庭對被告為簡易判決處刑後,經提起上訴,而地方法院合議庭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意旨,應由該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庭之判決,改依第一審通常程序審判。其所為判決,應屬於「第一審判決」,檢察官仍得依通常上訴程序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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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935
小弟自己的筆記:
白話就是當事人根本沒有犯罪事實,卻被法院判刑,所以實際上當事人是0審
所以要由地方法院開普通庭判決當事人無罪(因簡易判決及簡式程序不能判無罪)才是第1審
白話就是當事人根本沒有犯罪事實,卻被法院判刑,所以實際上當事人是0審
所以要由地方法院開普通庭判決當事人無罪(因簡易判決及簡式程序不能判無罪)才是第1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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