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妨害電腦使用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偶然得知乙電子郵件信箱之帳號與密碼,並以之登入乙之信箱,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 電腦罪
(B)甲擅自使用乙未設密碼保護之筆記型電腦瀏覽網頁,甲構成刑法第
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C)甲砸壞乙之筆記型電腦,使該筆電失去輸入資料之功能,甲構成刑法第 359 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D)甲在乙之個人臉書網頁連續留言 100 則,甲構成刑法第
360 條干擾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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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8), B(94), C(44), D(28), E(0) #2792390
統計: A(888), B(94), C(44), D(28), E(0) #2792390
詳解 (共 5 筆)
#6173857
A B,無權使用他人電腦者,擅自取用他人電腦使用之,則屬「使用竊盜」之電腦竊用,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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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C 甲在物理上砸壞乙之電腦,不符「刪除」之要件,但成立毀損罪。
C 甲在物理上砸壞乙之電腦,不符「刪除」之要件,但成立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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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D 甲在乙臉書連續留言100則,未造成社群功能或電腦使用之障礙,不成立干擾電腦罪。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罪」所稱之「干擾」,指讓電腦資料正常處理功能或流程受到「重大影響」,而不包括對於他人電腦使用之「輕微影響」。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D 甲在乙臉書連續留言100則,未造成社群功能或電腦使用之障礙,不成立干擾電腦罪。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罪」所稱之「干擾」,指讓電腦資料正常處理功能或流程受到「重大影響」,而不包括對於他人電腦使用之「輕微影響」。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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