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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9年 - 台北縣中學六校聯合甄試#2339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9年 - 台北縣中學六校聯合甄試#2339

年份:99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3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 號解釋》稱「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 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 起行政爭訟之餘地。」然若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另許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問,學 生於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前,應先如何踐行下列程序?
(A)依法申訴或訴願(擇一)
(B)同時依法申訴並訴願(併行)
(C)依法申訴後再提訴願(先後)
(D)依法訴願後再提申訴(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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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2583
未解鎖
申訴===>再申訴(訴願)====...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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