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臺北市政府查獲甲於水源管制區內違法興建住宅,命甲於 1 個月內自行拆除。甲逾期仍未拆除,市政府
即指定日期進行拆除作業。甲對執行措施不服,依行政執行法其應優先採取何種措施救濟?
(A)聲明異議
(B)提起訴願
(C)提起行政訴訟
(D)申請復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26), B(669), C(218), D(18), E(0) #1668376
統計: A(4826), B(669), C(218), D(18), E(0) #1668376
詳解 (共 9 筆)
#2470878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64
0
#2815852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聯席會議 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39
0
#242264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29
0
#6137466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2
0
#6613931
補充一下:拆除完畢提『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