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B)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有錯誤,如未能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另得於 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D)逾重測結果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 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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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1), C(225), D(13), E(0) #2573971
統計: A(26), B(61), C(225), D(13), E(0) #2573971
詳解 (共 2 筆)
#5216440
因地籍圖重測確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依據重測結果清冊重造土地登記簿辦理登記。
建物因基地重測標示變更者,應逕為辦理基地號變更登記。
重測前已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登記完畢後通知他項權利人。
(C)土地所有權人認為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有錯誤,如未能依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另得於 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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