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為幼兒教育券的發放對象?
(A)就讀公立幼稚園的五歲幼兒
(B)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的五歲幼兒
(C)就讀未立案私立幼稚園的五歲幼兒
(D)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核准班級學生數外超收的五歲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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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1001), C(105), D(194), E(0) #1560450
統計: A(357), B(1001), C(105), D(194), E(0) #1560450
詳解 (共 2 筆)
#3229805
方案依據
- 八十八 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第十三次委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本案原則同意對臺灣省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之五歲幼兒發放幼兒教育券,請教育部儘速與內政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協商後,研提具體實施方案報院核定。」
- 行政院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八十九教字第○○一七五號函。
方案目標
- 整合並運用國家總體教育資源,促進資源分配合理效益 。
- 改善幼稚園及托兒所生態與環境,並提昇幼兒教育水準。
- 縮短公私立幼稚園與托兒所學費差距,以減輕家長教養子女之經濟負擔。
實施原則:
- 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者。因特殊原因未依齡托教者,不在此限。
- 實際就讀 (托)於已 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者。
-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幼兒教育券:
-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
- 就讀已立 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其他合法托育機構)核准班及學生數外超收者,或未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者。
- 每人每學期限領乙次,重讀生及轉學生已領有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 。
- 幼兒於學期中途(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後入學者,不得請領 。(網路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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