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就讀國二的小光患有重度憂鬱症,並已有多次自殘的企圖,學校為其召開個案研討會並討論出四項因應策略,其中一項
有可能已違反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請將它挑選出來:
【策略甲】為同儕進行特教宣導,促進對小光的理解與包容
【策略乙】擔心校外教學發生意外,另行安排小光留校自習
【策略丙】由輔導老師陪同進行抽離且密集式臨床心理諮商
【策略丁】為小光招募同儕志工,在課餘時提供其陪伴服務
(A) 策略甲
(B) 策略乙
(C) 策略丙
(D) 策略丁
統計: A(35), B(1891), C(158), D(9), E(0) #870158
詳解 (共 4 筆)
不應剝奪學生參與校外教學的機會
| 我查了法規,但還是不知道為什麼策略乙不可以?請問有人知道嗎?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 發布 ) |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 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 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 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第 三 條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得與普通班學生共同接受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二、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提升學習成效。 三、 以團隊合作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及實施多元評量方式。 第 四 條 學校應成立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實施特殊教育方案,提供特殊教育相關資源及服務。 學校應整合普通班、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及相關專業服務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 第 五 條 學校應為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實施生涯輔導,並依學生能力、性向及需求,提供升學、就業之轉銜服務。 第 六 條 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等擔任志工,協助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第 七 條 學校應整合相關特殊教育及輔導資源,提供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定期辦理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第 八 條 學校應提供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有關教學、評量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教師輔導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