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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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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22244 |
科目:
進階授信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實務#22244
年份:
104年
科目:
進階授信實務
31.有關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憑證可做為嗣後再申請強制執行之依據
(B)取得債權憑證後請求權消滅時效可以重行起算
(C)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已不足受償者,可以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D)取得債權憑證後請求權消滅時效可以延長為十五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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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yolanda
2020/10/23
私人筆記#2591958
未解鎖
取得債權憑證後 消滅時效重行起算非可延長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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