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教唆乙至丙宅縱火,乙得知丙全家外出郊遊,在丙宅四周潑灑汽油時,即被警查獲,在乙的口袋搜出打火機一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教唆預備放火罪,乙成立預備放火罪
(B)甲成立教唆放火未遂罪,乙成立放火未遂罪
(C)甲無罪,乙成立放火未遂罪
(D)甲無罪,乙成立預備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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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3), B(1657), C(629), D(3506), E(0) #3116863
統計: A(1083), B(1657), C(629), D(3506), E(0) #3116863
詳解 (共 10 筆)
#6126387
放火著手判斷
- 原則上,是否有點燃引火媒介物
- 個案例外判斷,依照客觀上判斷行為是否足以引燃媒介物燒毀目標+有高度危險性: ex: 潑油+手持打火機 (司法80地562)=> 整體為放火之連續行為,應認為已開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似乎有主客觀混和說的著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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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049
先知道放火罪的著手時點在點火
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487 號
甲說:(放火未遂罪嫌):
刑法上之既遂與未遂犯之區分係以著手為其界限。本件某甲已備妥汽油並已潑灑於屋內,客觀上顯已著手於放火罪之實施,惟既尚未點火燃燒,只能成立放火未遂罪嫌。 乙說:(預備放火罪):預備犯罪之先期階段行為,某甲以放火之意思,備妥放火用之汽油並已潑灑在地,客觀上已可得認為放火之預備階段,惟尚未著手實行放火(點火)行為,故不能成立未遂犯。
研究結論:多數贊成乙說。
教唆的成立因其從屬性需正犯已達著手,不論既遂未遂
不太懂這詳解為甚麼要鎖賺那個鑽石要幹嗎?買別人的解答?那都不鎖不就行了
也不知道那些鎖住的詳解寫得怎樣還要先花錢去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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