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關於 其自己涉案之內容透過臉書直播說出來,藉以澄清自己並未涉及不法。下列關於甲是否違反刑事訴訟 法第 245 條第 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違反。因案件既然進入偵查階段,任何人皆不得公開任何偵查相關資訊
(B)不違反。因被告就其本身涉案部分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3 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規範對象
(C)違反。因被告須事先取得偵查機關同意始得公開
(D)不違反。因被告僅於個人臉書發表,尚未達公開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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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885), C(27), D(12), E(0) #3139564

詳解 (共 3 筆)

#5958204

刑訴245條第3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不含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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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063
偵查不公開原則適用的對象有誰?1、檢察官...
(共 3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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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786
被告不適用偵查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之。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二項但書禁止辯護人在場,致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其他辯護人在場陪同,應再行告知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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