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的原則?
(A)小班、小校
(B)優先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
(C)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畢業後應充分就業
(D)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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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8), B(352), C(3231), D(353), E(0) #1546880
統計: A(398), B(352), C(3231), D(353), E(0) #1546880
詳解 (共 6 筆)
#1677690
特殊教育法 第25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
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
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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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3093
※<特教法>(112/06/21)沒有D的規定了!(但當時有!)
<特教法>第28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及幼兒為優先,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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