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某國中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連續兩次送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皆未通過。學校應採取何種正確作法?
(A) 直接修正計畫後,由校內核定執行
(B) 優先考量學生轉至其他安置型態,並另訂新的個別化教育計畫
(C) 重新組成新的推行委員會,進行第三次審議以求通過
(D) 送主管機關審議,若認為不通過無理由者,應依原計畫進行課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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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9), C(2), D(82), E(0) #3464001
統計: A(5), B(9), C(2), D(82), E(0) #3464001
詳解 (共 2 筆)
#7297170
根據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5. 行政程序
(1)須將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規劃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時,應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3)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不通過達二次者,應再送主管機關審議。若主管機關認為該委員會不通過之決定係無理由者,學校應依該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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