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輔導倫理中「保密」的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對他人或自己構成危險時治療者要保密
(B)治療者依法必須提供資訊時可以不必提供
(C)治療者相信兒童可能被性侵害時必須通知執法機關
(D)當事人要求要看自己的檔案時不能給他或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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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7), B(271), C(9933), D(405), E(3) #3370

詳解 (共 5 筆)

#230855


輔導人員在面對兒童時要抱持謹慎的態度,適當的時候要讓個案知道保密的原則與例外

1.個案敘述的內容,有危及自己或他人的生命之虞時

2.觸犯法律(如兒童保護法、優生保健法)時

輔導人員有義務向有關單位或人士報告(最好在徵求個案的同意之後)。另外若個案是未成年者,除非有特殊原因考量(如被父母虐待),否則在與個案做較大決定時,應知會其法定代理人。

輔導人員若因特殊需要(如被法庭傳喚當證人)需透露個案的談話內容,亦應挑對個案有利的部分陳述,凡此種種均在保障個案的基本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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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709
沒記錯的話,較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個案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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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61
自己的當然可以看阿,如果你寫了日記,你自已難道也不能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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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478
恩恩:))原本會以為個案不能看自己的紀錄檔案 因為是輔導人員做的紀錄感覺不是個案自己做的紀錄 想說是不是會有不能讓個案看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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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489
所以個案可以看自己的記錄檔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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