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重本刑為拘役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B)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處分,沒有期間之限制
(C)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D)審判中得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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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55), C(44), D(31), E(0) #3225205
統計: A(54), B(955), C(44), D(31), E(0) #3225205
詳解 (共 3 筆)
#6135019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不得逾四月,第二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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