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強制處分,何者對「相當理由」的要求比較高?
(A)對被告之搜索
(B)對第三人之搜索
(C)對犯罪嫌疑人之搜索
(D)對被告之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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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55), C(92), D(220), E(0) #3225206
統計: A(37), B(855), C(92), D(220), E(0) #3225206
詳解 (共 6 筆)
#6186591
第122條(搜索之客體)
﹝1﹞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1﹞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2﹞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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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809
優先搜索犯罪嫌疑人,或是現行犯,搜索第3人,可能會侵犯到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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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860
用跟案件關係的遠近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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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512
刑事訴訟法§122:搜索之客體
1.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2.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2.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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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本身就是對個人隱私權與財產權的侵害。對於非犯罪嫌疑人的搜索,自然要有充分的理由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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