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傳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 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B)對於到場之自訴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 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C)對於到場之證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D)對於到場之辯護人,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並記明筆錄者, 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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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54), C(253), D(714), E(0) #3225207

詳解 (共 5 筆)

#609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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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被告、被告代理人、自訴人、證人、被害人及其家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鑑定人、通譯
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自訴代理人
(檢 自代 辯輔)

刑訴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刑訴第 271 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刑訴第 327 條
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

刑訴第273 條(準備程序)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
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
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
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
66
0
#6081404
A) §72 -被告    B)§327II準用§72 -自訴人      C)§176準用§72 -證人
第 72 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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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323

傳喚:被告,被害人

通知:辯護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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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6986
辯護人是通知,是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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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513
刑事訴訟法§72被告之口頭傳喚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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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27自訴人之傳喚
1.命自訴代理人到場,應通知之;如有必要命自訴人本人到場者,應傳喚之。
2.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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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75傳喚證人之傳票
1.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3.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4.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176監所證人之傳喚與口頭傳喚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證人之傳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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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71審判期日之傳喚及通知
1.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2.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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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解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刑事訴訟法§71可拘提。辯護人不能拘提,所以要用通知,不能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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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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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72條 對於到場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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