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學校及幼兒園應依學生之教育需求提供支持服務。請問以下支持服務的項目中,何者有誤?
(A)校園無障礙環境、醫療保健服務
(B)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
(C)家庭支持服務、適應體育服務
(D)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適性教材服務
統計: A(156), B(46), C(25), D(9), E(0) #3456210
詳解 (共 4 筆)
114 年教甄深度解析:為什麼「學校應提供支持服務」不含醫療保健?
針對 114 年最新考題,這題的命題核心不在於「學生需不需要這項服務」,而在於 「法律規定誰才是該服務的負責主體(義務人)」。
一、 核心法源:2023 年《特殊教育法》權責分工
在 2023 年 6 月修正後的法規中,將支持服務依據「負責單位」嚴格拆分為兩條:
1. 學校及幼兒園的「教學支持」(第 33 條)
學校端負責的是與「校園生活、學習活動」直接相關的硬體與人力。
• 項目:無障礙環境、學習生活人力協助(助理員)、教育輔具、適性教材、溝通資訊輔助、轉銜。
• 邏輯:這些是特殊生在校學習的「基礎建設」,校方有行政權限直接處理。
2. 各級主管機關的「專業/行政整合」(第 34 條)
政府端(教育局/處)負責的是需要「跨部會、跨專業、跨預算」整合的資源。
• 項目:復健服務、醫療保健服務、社會工作、職業評量、家庭支持、適應體育。
• 邏輯:學校沒有醫生、沒有物理治療師編制、也沒有預算發放家庭補貼。因此,法律規定這是「政府」要整合給學生的資源,學校只是「接受服務的地點」。
二、 為什麼 (A) 選項是標準答案(錯誤項)?
題目問:「根據特教法,學校及幼兒園應提供...何者有誤?」
1. 醫療保健服務 (Medical Care) 的本質
在法律定義中,「醫療」涉及衛生行政,受《醫療法》與《醫師法》規範。
• 權責歸屬:醫療保健屬於 第 34 條(主管機關) 的責任。
• 行政界限:學校是教育單位,無法提供「醫療」診斷或治療服務。即便校內有護理師,其職責也與法規定義的「特殊教育醫療保健服務」不同。
• 解析:將屬於主管機關(政府)的跨部會任務歸類給「學校」,在法律定義上就是錯誤。
2. 與 (B)、(C) 選項的比較
您可能會問:(B) 的復健、(C) 的家庭支持不也是第 34 條的嗎?
• 命題技巧:在多選一的單選題中,命題者通常會選一個 「行政屬性最偏離教育系統」 的項目作為陷阱。
• 對比:
• 復健:與教學連結極深,常駐校服務。
• 家庭支持:特教老師常做親師溝通。
• 醫療保健:這是最純粹的「衛生/醫療」業務,教育單位完全無權涉入。
• 114 年考點:這是在考查老師是否知道「醫療」是新法第 34 條列舉的第一線行政資源,而非學校的教學支持。
三、 關於您提到的「施行細則第 38 條」之斷代分析
您提到的那段包含復健、家庭支持、輔具的清單,確實是 舊法時期(112 年以前) 的主流觀念。
1. 舊法觀念:不管誰出錢,通通都是「特殊生需要的支持服務」,所以施行細則第 38 條把它們混在一起講。
2. 114 年考題觀點:配合 2023 年 6 月母法修正、2024 年 2 月細則修正。新法已經廢除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清單格式,將其「升格」至母法,並進行了前述的「主體拆分」。
3. 結論:114 年的命題老師是在考您 「有沒有更新法規資訊」。如果您還在背舊的細則 §38 集合清單,就會掉入這個「權責主體」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