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違反期貨交易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
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之業務者,可處下列何項之刑事責任?
(A)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B)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112 條 1 違反第一百零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