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A)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參加人
(B)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
(C)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D)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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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5), B(4542), C(318), D(685), E(0) #2331970
統計: A(2445), B(4542), C(318), D(685), E(0) #2331970
詳解 (共 10 筆)
#4026841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296
1
#4097654
申請人
陳情人
參加人
相對人(申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
84
0
#4412034

59
0
#4068872
(A)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參加人-第20條第6款
(B)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依第20條無規定行政機關為當事人
(C)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第20條第3款
(D)申請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申請人 -第20條第1款
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33
0
#4968438
第20 條 (當事人之範圍)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第23 條 (通知參加為當事人)
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
28
0
#4981356
廣義的當事人包含行政機關,但為避免混淆行政程序法第20條的當事人採狹義的當事人,用以區隔行政機關與當事人。
14
0
#4097983
簽訂行政契約的人民跟行政機關地位平等,如果人民是當事人,立約的行政機關卻不是,真的很奇怪。是否行政程序法有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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