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民法第 1138 條所稱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下列何人屬之?
(A)被繼承人之子女
(B)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C)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D)被繼承人之姪兒姪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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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04), B(243), C(101), D(73), E(0) #2052512
統計: A(9404), B(243), C(101), D(73), E(0) #2052512
詳解 (共 4 筆)
#5656528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需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以親等近者為先。
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
與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
與生父的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或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1065條第1項的規定,從幼就經生父撫育,可以視為認領, 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
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孫子女、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需取得婚生子女身分),以親等近者為先。
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
與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
與生父的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或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1065條第1項的規定,從幼就經生父撫育,可以視為認領, 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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