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不法侵害乙男致死,下列何人不得對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A)乙的妻子
(B)乙的妹妹
(C)乙的兒子
(D)乙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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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8635), C(110), D(182), E(0) #2052514

詳解 (共 4 筆)

#3564096

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有關侵害生命權財產上損害賠償,係「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感到痛苦等原因,請求加害人賠償者,依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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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251

民法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192&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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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286
看來限於配偶與一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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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431
(A)乙的妻子 →配偶(B)乙的妹妹 (...
(共 9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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