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符
合我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制度?
(A)屬於形成性評鑑;
(B)具有學校本位管理的精神;
(C)為外部評鑑;
(D)結合教師專業成長計畫。
統計: A(252), B(221), C(2836), D(68), E(0) #932312
詳解 (共 4 筆)
受校內評鑑(他評)非外部評鑑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 ) |
一、 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 二、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 三、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四、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為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學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 (三) 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五、 辦理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 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 2、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 3、 本要點採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二) 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二種,其申請方式及內 (三) 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 1、 組織: (1) 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理相關業 (2)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教師專業發 (3) 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 2、 成員: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之成員,應包括教育 (2)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 (四) 評鑑內容: 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 2、 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學、 3、 前二目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選用本部或直轄市 (五) 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 1、 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序及 2、 校內評鑑(他評): (1) 由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 (2) 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為主,並 (六) 評鑑實施: 1、 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 2、 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教師專業發 3、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 4、 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 (2) 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教師專業發 (3) 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教師專業發展評 (七) 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 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進修 2、 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 3、 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 4、 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校執 (八) 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 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訓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員進階 2、 辦理單位: (1) 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申辦說明由直 (2) 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修等業務,由 (3) 講師儲訓由本部辦理。 3、 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本部 4、 人才培訓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 諮詢輔導:得由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1、 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學校之校長、主任與教師擔任輔 2、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進行 3、 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群,協助 (1) 在中央為中央輔導群,由本部培訓,主要負責協助本部對直轄市、縣 (2) 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地方輔導群,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整合輔導委員、地方輔導群、輔導夥伴等 六、 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原則: 1、 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事宜 2、 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及 (二) 基準: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申請。 2、 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本 3、 補助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之經費項目得包括業務費、資本門。 4、 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收集 5、 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存媒體等 6、 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跨 7、 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 七、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 (二) 多年期學校於續辦年度之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為業務報告。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 (四) 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八、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請撥、支用、結報與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備查。 九、 成效考核: (一) 為檢核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作為評 (二) 為檢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得由直轄市、縣( (三) 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 (四) 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 十、 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一) 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構、全 (二) 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