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及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資訊公開請求權之主體得為任何人民,而閱覽卷宗請求權限於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B)請求資訊公開者必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C)請求閱覽卷宗遭拒者,原則上應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D)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當事人之卷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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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4), B(150), C(77), D(15), E(0) #3524897
統計: A(974), B(150), C(77), D(15), E(0) #3524897
詳解 (共 5 筆)
#7283918
(A)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三 章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B)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註:不及於情感上、經濟上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B)
⚡政府資訊公開法不須有法律上的利益即可申請,行政程序法的則要。
(C)閱覽卷宗是程序行為,若遭拒絕,參行程法174
第174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C)。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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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若卷宗資料並非攸關人民利益,例如屬國家機密或是措施,政府不得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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