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期間,調查或審理中,不可以超過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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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9), B(1728), C(2148), D(1261), E(1) #4194

詳解 (共 10 筆)

#1048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94 年 05 ...
(共 2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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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95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少年法院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觀察,六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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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9958

觀察3個月

收容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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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612

根據年事件處理法

第26-2條,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

故最長收容時間不得逾三月,建議答案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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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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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317
不是說可以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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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64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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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932
題目應加上:「基本上」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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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804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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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06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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