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何種權利不屬於我國《教師法》中所規定之教師應享有的權利?
(A)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C)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D)教師得依專業自主判斷,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之各項工作或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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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65), C(41), D(1205), E(0) #121263

詳解 (共 5 筆)

#419094
重點是跟教學有沒有關吧~~我就是看到沒這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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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17

不是吧 = =

是說教師 " 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但是如果是法令有規定的就不行~~

依提幹,教師得依專業自主判斷是不完全正確的,因為還是會受限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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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16
【不】屬於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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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27

教師法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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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42

第七項看了兩次才看懂XD 只能拒絕無關的~換句話說~就是只要扯得上邊的都不得拒絕參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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