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藥害救濟法規定正當使用合法藥物之受害者,應
獲得有效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涉及生存權之保障
(B)涉及健康權之保障
(C)係實踐憲法增修條文所重視的社會福利工作
(D)對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無法請求救濟,違反憲法保障健康
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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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119), C(1405), D(2548), E(0) #2686635
統計: A(433), B(119), C(1405), D(2548), E(0) #2686635
詳解 (共 10 筆)
#4829310
對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無法請求救濟,違反憲法保障健康 權之意旨
釋字第767號【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衛生福利部104年3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41400607號函參照),其目的洵屬正當。另因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且如前所述,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病人及家屬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並無顯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無違。是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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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284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係基於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平衡、有限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藥品之考量(衛生福利部104年3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41400607號函參照),其目的洵屬正當。另因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且如前所述,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病人及家屬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並無顯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無違。是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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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402
查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係基於藥害救濟基金之財務平衡、有限資源之有效運用、及避免藥商拒絕製造或輸入某些常見且可預期有嚴重不良反應,但確實具有療效藥品之考量(衛生福利部104年3月26日部授食字第1041400607號函參照),其目的洵屬正當。另因藥物之藥理機轉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可預期風險,且如前所述,透過醫師之告知、藥袋上標示或藥物仿單上記載,病人及家屬可有合理程度之預見。基於風險分擔之考量,系爭規定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於藥害救濟範圍之外,有助於前開目的之達成,並無顯不合理之處,與比例原則無違。是系爭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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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993
詳看釋字767號的理由書,發現聲請人使用含amikacin成分藥品「愛黴素」(Amikin)治療,
產生聽力喪失之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後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
(診斷證明書記載:雙側感覺神經性聽力喪失,藥物成分amikacin造成),
後又經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嗣申請藥害救濟。
我看到的當下有個疑問是,這麼嚴重的的不良反應,被歸類在常見且可預期是合理的嗎?
因為這樣不能申請救濟,只能說是聲請人倒楣嗎?
跟我有同樣疑惑或對此議題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黃瑞明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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