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的規定,重新鑑定應提出需要重新鑑定
之原因,並且要檢附相關資料,以做為鑑輔會決定是否需重新鑑定之參考依據。請
問下列非必需檢附的資料?
(A) 原本的優勢能力改變的資料
(B) 原本的障礙情形改變的資料
(C) 該年度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D) 重新智力評量的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59), B(60), C(320), D(1279), E(0) #1327565
統計: A(359), B(60), C(320), D(1279), E(0) #1327565
詳解 (共 8 筆)
#1391213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46
0
#2777901
舉個例子,像是智力正常的腦麻就不需要再重新評估智力了
18
0
#2256014
103台北市教甄-專門類科-特殊教育(身障類)-第50題
(B)50 依據法令規定,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遇到優勢能力改變,得由何者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 之申請?
(A)家長或學生本人
(B)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C)教師或家長
(D)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