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的規定,重新鑑定應提出需要重新鑑定
之原因,並且要檢附相關資料,以做為鑑輔會決定是否需重新鑑定之參考依據。請
問下列非必需檢附的資料?
(A) 原本的優勢能力改變的資料
(B) 原本的障礙情形改變的資料
(C) 該年度之個別化教育計畫
(D) 重新智力評量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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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54), C(371), D(1327), E(0) #1333331
統計: A(397), B(54), C(371), D(1327), E(0) #1333331
詳解 (共 5 筆)
#1397071
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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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165
因為不一定是智力改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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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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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375
不是每個資優類別都和智力有關,領導力或其他特殊才能就不強調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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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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