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教育基本法強調教育權力分權化,根據此規定,下列那些項目不屬於中央的權限範圍內?
(A)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B) 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C) 教師之聘用
(D) 少數民族與弱勢民族的扶助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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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73), C(8715), D(316), E(2) #4040

詳解 (共 4 筆)

#4537
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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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871
所以教甄各縣巿自己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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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372
中央權限: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少數民族與弱勢民族的扶助或協助
權力分化: 各校的教師自己招聘 (獨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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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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