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檢察官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檢察官可以起訴
(B)檢察官可以不起訴
(C)檢察官可以緩起訴
(D)檢察官可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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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5), D(123), E(0) #3525001

詳解 (共 2 筆)

#7331348
刑法§74緩刑要件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5.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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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負責起訴;法院負責判決。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輕微得判決暫緩執行刑罰。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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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0207
1. 題目解析: 這是一道考察對檢察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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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397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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